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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示税收相关的具有税务意义的文件,而不是检查人员访问计算机上的所有文件,因为电子通信应被排除在外,因为它可能会影响商业秘密、商业和劳动关系,甚至通过包含与公司律师交换的电子邮件副本来影响他们的辩护权。 也就是说,该公司表示,尽管 7 月 27 日第 1065/2007 号皇家法令第 171.2 条批准了《一般税法》第 142 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批准了该行动的一般条例,税务管理和检查程序以及税务申请程序通用规则的制定,授权在屏幕上检查和分析任何数据或计算机文件,比例原则防止完整复制,并要求仅提供相关信息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 税务机关。 (照片:档案馆) TSJ 驳回了该公司的主张 穆尔西亚高等法院行政诉讼庭第二庭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税务检查的行为属于《条例》的管辖范围。宪法 18.2 和一般税法 (LGT) 113,因为条目已获得同意。同样,TSJ 回顾 LGT 第 151.3 条本身授权检查机构在其办公室分析任何媒介上的书籍和文件副本。
法院认为,由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先同意进行登记并复制上述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因此没有违反住所的不可侵犯性和通信保密性,而无需进行初始转储。包括所有这些,而不区分那些可能属于私人性质并暗示公司或其任何员工的秘密受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列表 到侵犯的秘密。 TSJ 的裁决指出,确实,计算机文件中出现的电子邮件的转储是在没有精确先验区分出于所进行的调查的目的而感兴趣的电子邮件和属于特定目的的电子邮件的情况下进行的。然而,从检查行动的角度来看,为了坚持认为,在所进行的登记程序中对个人文件的假设干预可能会侵犯合伙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基本隐私权。公司,必须坚持比例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裁决指出“不应忽视这一点,即最初可以假定公司计算机设备上出现的任何会计文件和信件都与正在进行的检查目的相关。
考虑到增值税和公司税的对象位于公司总部,它指的是特定年份,但不限于可反映在其中的交易。” TSJ 也没有注意到大量文件转储,此外,还生成了复制文档的数字指纹以保证其完整性,并再次排除了违反比例原则的论点,最终声明:“当然全部内容均被提取出来。”但是,如果这些电子邮件中存在[……]其他本质上完全属于个人的内容,[……]这种尚未得到认可的极端情况,必须被理解为偶然且易于纠正。” (照片:E&J) 最高法院认可行政诉讼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被最高法院驳回,理由是上诉裁决不构成侵权,相反,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裁定正确。调整一般税法第142.1条和151.3条的规定。 高等法院不认为管理机构进入公司住所侵犯了公司的不受侵犯权,因为它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电脑上检查和复制涉税文件的。并在服务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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